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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1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牌子。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新兴城镇化工作。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各类定额。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安全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
(八)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监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新兴城镇化工作。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各类定额。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安全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
(八)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监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