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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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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 47号)精神,设立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咨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呼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职责。执行和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自治区相关地方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审查、审批,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的实施。

(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监督、调控、服务和全市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指导规范建筑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地运行;拟定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及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审查;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金的筹集管理;指导行业企业改制、劳务市场管理和再就业工作。

(四)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职责。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广场、城市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和监察工作;指导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和安全、应急等;指导和规范各旗县区的城乡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对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城市规划、供水、排水、节水、公共交通、供电、电信、市容和环卫等工作。

(五)承担建筑、公用设施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公用事业设施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职责。贯彻建筑节能政策,拟订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拟定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重大技术引进、创新工作;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技术鉴定及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组织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指导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负责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承担对城市建筑古迹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一)承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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