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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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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委托代管的全区性社团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和 [[ 自治区 ]] 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 [[ 军队 ]] 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培训与就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 [[ 自然灾害 ]] 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款工作;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 [[ 最低生活保障 ]]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 [[ 行政区划 ]] 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旗县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 [[ 服务 ]] 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 [[ 慈善 ]] 事业发展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儿童救助和儿童收养管理工作。贯彻国家 [[ 婚姻 ]] 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 [[ 社会 ]] 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 [[ 乌兰察布市 ]]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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