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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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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是主管乌兰察布市公安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下设十二个旗县市区公安局,三十个业务部门,接受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主要职能==
1、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2、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 [[ 社会治安 ]] 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3、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 [[ 行业 ]] 和危险物品;
4、维护 [[ 交通 ]] 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5、组织实施 [[ 消防 ]] 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6、承担 [[ 党和国家领导人 ]] 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7、依法管理户政、 [[ 国籍 ]] 、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8、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 [[ 收容教育 ]] 所等场所;
9、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 ]] 、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1、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 [[ 劳动教养 ]] 的有关工作;
12、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 [[ 信息技术 ]] 、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13、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14、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 [[ 民警 ]] 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15、领导本市公安 [[ 消防 ]] 、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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