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955
次編輯
變更
创建页面,内容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属国有资产。根据市委决定,成立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根据本市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市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六)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管理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属国有资产。根据市委决定,成立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根据本市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市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六)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管理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