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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处(室),下设4个分中心及9个管理部。6个内设处(室)是: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信贷管理处、信息管理处、执法监察处和分支机构管理处;已经挂牌运行的分支 [[ 机构 ]] 是:上街管理部、巩义管理部、荥阳管理部、新郑管理部、新密管理部、登封管理部和中牟管理部。
==机构简介==
1.编制 [[ 住房公积金 ]] 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 [[ 组织 ]] 执行;
3.委托由管委会按 [[ 中国人民银行 ]] 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 [[ 金融 ]] 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的指导 [[ 监督 ]] 与管理;
5.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 [[ 贷款 ]] 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7.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8.提出住房公积金 [[ 增值收益 ]] 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9.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 [[ 管 理 委 员 会 |管委会]] 批准后执行;
10.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 [[ 银行 ]] 定期对帐;
1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2.组织建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 [[ 行政监管 ]] 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3.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 [[ 报送 ]] 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向市 [[ 财政部门 ]] 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5.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