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62
次編輯
變更
创建页面,内容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中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郑州市委赋予的职责。
==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
(二)强化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市属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进行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三)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市政府规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使投资收益和处置权。指导推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改革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指导、监督集体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五)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审核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向市属大中型重要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
(二)强化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市属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进行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三)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市政府规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使投资收益和处置权。指导推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改革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指导、监督集体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五)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审核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向市属大中型重要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