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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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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阳县城市管理局 ''' ,是 [[ 淮阳县 ]]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 [[ 园林绿化 ]] 、燃气等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公厕、 [[ 垃圾 ]] 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三)负责城市 [[ 道路 ]] [[ 桥梁 ]] 、路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依法承办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和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城市广场、水域(河道)、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及 [[ 城市规划 ]] 区绿化工作,依法承办园林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燃气 [[ 行业 ]] 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六)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相关有偿 [[ 服务 ]] 的管理工作。
(八)拟定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 [[ 科技 ]] 项目的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贯彻执行省政府对 [[ 灵璧县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 [[ 法律 ]] 、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领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下列 [[ 行政处罚 ]] 权: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城市规划方面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 法律 ]]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 [[ 行为 ]] 实施行政处罚;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 [[ 污染 ]] 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处罚即可纠正的,或依法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 [[ 广场 ]] 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 [[ 城市 ]] 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城市 [[ 公用事业 ]]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 [[ 城市管理 ]] 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 [[ 行政复议 ]] ;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对处罚不当的和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行为作出改正和直接查处。
(十二)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 [[ 人力资源 ]] 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统筹安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本部门的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年报汇总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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