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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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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 吉林省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职责调整==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 [[ 民航 ]][[ 机场 ]] 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 [[ 能源 ]] 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 [[ 计划 ]] ;实施对 [[ 原油 ]] [[ 天然气 ]] [[ 煤炭 ]] [[ 电力 ]] 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 [[ 信息 ]] 化厅。具体包括: 研究提出 [[ 工业 ]] 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 [[ 国家 ]] 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 [[ 企业 ]] 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 [[ 稀土 ]] 行业发展工作。
(七)将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划给省物价局。
(八)加强应对 [[ 气候 ]] 变化的职责,提高全省经济社会 [[ 可持续发展 ]] 能力。
(九)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 [[ 改革 ]] 。 [[Category: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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