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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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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吉林省国土资源厅.jpeg|有框|右|<big>国土资源厅LOGO</big>[https://pic.17qq.com/uploads/coplpcohlv.jpeg 原图链接][https://j.17qq.com/article/qgggnhhqy.html 来自 一起扣扣网 的图片]]]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 是省政府组成部门,设17个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 [[ 矿产资源 ]] 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 [[ 行业 ]] 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 [[ 土地 ]] 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 组织 ]] 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 [[ 经济 ]] 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 [[ 政策 ]] 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 [[ 国家 ]]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 [[ 法规 ]] 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 年度计划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 计划 ]] ;组织编制全省 [[ 矿产资源 ]] [[ 地质勘查 ]] 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 自然资源 ]] 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 [[ 社会 ]] 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省 [[ 耕地 ]] 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 [[ 农田 ]] 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 [[ 土地开发 ]]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 [[ 数据 ]] 的责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 统计 ]] 和动态监测,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 [[ 使用权 ]] 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 [[ 农业 ]] 部门监督管理 [[ ]] 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 [[ 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 [[ 国土资源 ]] 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内规划矿区和对 [[ 国民经济 ]] 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 [[ 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 [[ 计划 ]] ;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 [[ 古生物化石 ]] [[ 地质遗迹 ]] 、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 [[ 旅游 ]] 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地质灾害 ]] 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 [[ 财务 ]] [[ 资产管理 ]] 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 [[ 专项资金 ]] 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 [[ 国土资源 ]] 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 [[ 交流 ]] ;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 [[ 信息 ]] 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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