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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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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划入原长春市知识产权局的 [[ 职责 ]]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方针、 [[ 政策 ]] 和法规;牵头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科技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适应 [[ 社会主义 ]] 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
(三)拟订全市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 [[ 技术 ]] 发展的政策措施;
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 [[ 国民经济 ]] 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四)参与拟订科技园区和重大科技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全市重大 [[ 科学 ]] 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拟订全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负责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 [[ 组织 ]] 、申报和归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及其使用监督;拟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 [[ 国家 ]] 和省级计划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七)组织拟订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促进引进 [[ 技术 ]] 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 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兴贸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核与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出国团组的组织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 [[ 企业 ]] 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 [[ 政策 ]] 建议。
(十)拟订全市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 [[ 中介组织 ]] 发展政策;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涉外 [[ 知识产权 ]] 事宜;组织实施专利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 [[ 行政复议 ]] 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