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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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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交通局的 [[ 职责 ]] 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 公路 ]] 运输管理费和 [[ 农村 ]][[ 拖拉机 ]] 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综合 [[ 运输 ]] 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四)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 [[ 交通运输 ]] 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陆路、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城市地铁、 [[ 轨道交通 ]] 等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 [[ 车辆 ]] 租赁、机动车维修检测、 [[ 船舶 ]] 检验、驾驶员(船员)培训、运输服务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四)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养护,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组织协调工程建设质量和 [[ 安全 ]]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 [[ 交通安全 ]] 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含 [[ 出租车 ]] )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的组织和结构调整,指导运输技术装备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对重点 [[ 物资 ]] 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承担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 [[ 节能 ]] 减排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 国有资产 ]] 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 [[ 技术 ]] 标准和规范;组织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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