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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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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 是市政府负责全市 [[ 土地 ]] 、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
==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 [[ 长春市 ]] 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资源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并贯彻落实各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监督检查长春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 [[ 矿产资源 ]] 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统一管理长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市地籍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市土地调查计划;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统计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信息监测体系的建立,组织实施地籍管理 [[ 技术 ]] 规程;负责国土资源 [[ 信息 ]] 系统建设。
负责辖区内耕地的保护工作,划定和保护基本 [[ 农田 ]] ;负责对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农用地转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工作;组织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和 [[ 耕地开垦 ]] 工作。
负责长春市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补办出让手续;承办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国有 [[ 土地使用权 ]] 的招标、拍卖工作。
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市场管理的 [[ 法规 ]] 和规章,管理和规范全市土地市场;负责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租赁等实施资产管理;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工作。
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 [[ 探矿权 ]] 的初审;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
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组织监测和防治 [[ 地质灾害 ]] ;负责矿泉水、地热水采矿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主管国土资源 [[ 科学 ]] 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长春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制订全市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承办长春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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