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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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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化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等有关职责划归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的职责划归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职责。

1.划入原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2.划入市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的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保护、扶持优秀特色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九)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博物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考古管理工作职责。

(十一)负责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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