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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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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是市政府的审计机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54号),设置宁波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二) 新增的职能
1. 组织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 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增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 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 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 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 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九) 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市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二) 新增的职能
1. 组织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 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增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 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 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 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 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九) 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市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