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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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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拟定和 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综合和单项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市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九)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外围环境的监督监测工作;参与协调本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审核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统一对外联系。

(十一)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使用;对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指导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协助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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