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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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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前身是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和温州市地质矿产局。温州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于1987年11月,温州市地质矿产局成立于1997年2月,2001年机构改革中两局撤销,重新组建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和市区及所辖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核各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市区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和全市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市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全市重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保护基本农田;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全市地籍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市区和指导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负责市区农用地转用、征用方案的编制和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方案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承办市区建设用地的供地手续,负责对各县(市)建设用地供地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区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指导全市和组织实施市区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八)编制并实施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负责测算拟定市区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出租等地价并组织审定;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指导各县(市)编制基准地价,并组织验收;审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
(九)管理全市采矿权,制订全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级和市区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和拍卖,指导和监督县(市)采矿权管理工作。
(十)管理全市地质矿产勘查和地质环境,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遗迹。
(十一)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做好市区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的征收。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宣传教育、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和市区及所辖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核各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市区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和全市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市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全市重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保护基本农田;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全市地籍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市区和指导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负责市区农用地转用、征用方案的编制和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方案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承办市区建设用地的供地手续,负责对各县(市)建设用地供地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区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指导全市和组织实施市区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八)编制并实施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负责测算拟定市区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出租等地价并组织审定;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指导各县(市)编制基准地价,并组织验收;审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
(九)管理全市采矿权,制订全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级和市区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和拍卖,指导和监督县(市)采矿权管理工作。
(十)管理全市地质矿产勘查和地质环境,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遗迹。
(十一)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做好市区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的征收。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宣传教育、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