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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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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 ,是 [[ 三亚市 ]]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 [[ 法律法规 ]] ,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 [[ 自由贸易试验区 ]]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 [[ 流域 ]] 、海域、 [[ 地下水 ]]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 [[ 污染 ]] 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 [[ 大气 ]] [[ ]] 、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区 [[ 污染物 ]]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 生态环境 ]] 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 [[ 海洋 ]] [[ 土壤 ]] 、噪声、 [[ ]] 、恶臭、固体废物、 [[ 化学品 ]] [[ 机动车 ]] 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梓性保护、 [[ 野生动植物 ]] 保护、 [[ 湿地 ]] 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 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权限内全市 [[ 核与辐射安全 ]] 环境保护,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组织 ]] 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初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 [[ 信息 ]] 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负责应对 [[ 气候 ]] 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 [[ 温室气体 ]] 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对接和监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恋环境宣传 [[ 教育 ]] 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六)参与生态环境 [[ 国际 ]] 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七)检查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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