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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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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民政局 ''' 成立于1990年,负责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设置衡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 [[ 人民政府 ]] 工作部门。
==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 民办非企业 [[ 单位 ]]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登记管理;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 [[ 城市 ]] 社区建设管理;
4.经常性 [[ 社会 ]] 捐助。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 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农业户口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全市网点即开福利彩票、电脑福利彩票、中华风采福利彩票站点发行、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确认、市社区 [[ 服务 ]] 认证制度行业管理、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村委会和 居委会的设立等下放到各县(市)区。
2.生产、销售丧葬品 [[ 经营权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下放到市殡仪馆和各县(市)南岳区;社会“三无”对象进福利院下放各级福利院。
(四)取消的审批事项
取消一、二、三级居委会评定;地名申请、优抚转移手续、农村已享受五保待遇的人数及供养钱、物标准、 [[ 农村 ]] 储金会 [[ 融资 ]] 、兑付、放款、亏损等情况;符合招工条件的 [[ 农业 ]] 户口的烈士家属招工、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生活困难的配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向社会团体收取的年检、年审费、社团管理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安置费、手续费和市级评选先进村(居委会)等25项。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 年度计划 ]] ,拟定民政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行政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 [[ 行为 ]] 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 [[ 单位 ]] 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 [[ 拥军优属 ]] 活动;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老干部活动中心、军休干部康复中心、军供站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 组织 退伍义务兵 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 转业 统计 退休士官 发布灾情;管理 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指导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老干部活动中心、军休干部康复中心、军供站 救灾[[物资]] 建设与服务管理 储备和发放 工作;指导 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 管理、分配 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 省下拨的保障金和市级保障金,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 赠; 义演等活动, 指导 [[社会]] 救灾 物资的储备和发放 工作 ;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建立和实施 指导 城乡 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管理 、分配省下拨的保障金 市级保障金 民主监督工作 审批全 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 区居民委员 福利募捐义演等活动 建设 指导 制定 会救灾 工作 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 [[ 婚姻 ]][[ 习俗 ]] 改革,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十)拟定市本级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市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一)承办规定权限内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门牌、栋牌的设置制作、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 [[ 档案 ]]
(十二)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 [[ 事业单位 ]] 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制订全市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 [[ 法律 ]] 、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 [[ 儿童 ]] 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市内儿童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 [[ 收容 ]] 遣送工作;指导全市遣送站建设;协调市内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老区经济开发工作,审核、申报老区 [[ 经济 ]] 开发项目;指导老区开发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承办市老区经济开发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 [[ 民政 ]] 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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