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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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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水利局主要职责一共有十四条,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等。
==机构职责==
长治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消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发面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负责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城乡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等调节意见。
(六)组织编制审查上报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堆积、规范;负责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水利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河岸滩涂和下湿地的治理开发;办理跨地市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水、水保、水电、渔业项目的编制审查上报和批复工作;承办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承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外事、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负责全市渔业和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职责==
长治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消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发面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负责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城乡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等调节意见。
(六)组织编制审查上报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堆积、规范;负责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水利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河岸滩涂和下湿地的治理开发;办理跨地市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水、水保、水电、渔业项目的编制审查上报和批复工作;承办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承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外事、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负责全市渔业和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