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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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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韶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ref>[https://www.sg.gov.cn/gkmlzl.html 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韶关市人民政府 </ref> ,为[[正处级]]。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ref>[https://www.sohu.com/a/283058225_100016418 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监管,你了解吗? ],搜狐,2018-12-18</ref> 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