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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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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是临沂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局受市政府领导。各区县设公安分县局,部分乡镇、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主要职责==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情报动态,分析研究全市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涉外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侦破跨县、区重特大系列案件;组织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四)组织、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导和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挥、监督全市消防工作,组织指挥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组织领导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加强道路巡查、事故查处和全市机动车辆、警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依法指导、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加强对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承办全市劳动教养、犯罪青少年收容教养的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十四)负责市并指导县、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贯彻落实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五)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对全市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向全市广大群众进行安全防范、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协助县、区党委做好县、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领导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1]
==主要职责==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情报动态,分析研究全市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涉外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侦破跨县、区重特大系列案件;组织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四)组织、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导和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挥、监督全市消防工作,组织指挥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组织领导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加强道路巡查、事故查处和全市机动车辆、警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依法指导、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加强对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承办全市劳动教养、犯罪青少年收容教养的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十四)负责市并指导县、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贯彻落实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五)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对全市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向全市广大群众进行安全防范、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协助县、区党委做好县、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领导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