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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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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 福建省 ]] 新组建的政府职能部门。
2020年3月,获得生态环境部2019 年 [[ 生态环境 ]] 保护执法大练兵省级表现突出组织单位表扬。
==机构沿革==
2018年10月,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拟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 [[ 气候 ]] 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 [[ 地下水 ]][[ 污染 ]] 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 [[ 法律 ]] 、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 [[ 海域 ]] [[ 饮用水 ]] 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有关跨设区市的环境 [[ 污染 ]] 问题。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 [[ 大气 ]] [[ ]] [[ 海洋 ]] [[ 土壤 ]] [[ 噪声 ]] [[ ]] 、恶臭、固体废物、 [[ 重金属 ]] 、化学品、 [[ 机动车 ]] 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 [[ 生物 ]] 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 [[ 政策 ]] 、规划、标准及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我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 [[ 环境 ]] 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全省环境 [[ 数据 ]] 中心建设工作。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 [[ 信息 ]]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 [[ 温室气体 ]] 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制度,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 组织 ]] 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设区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 [[ 生态环境 ]] 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 教育 ]] 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 [[ 技术 ]] 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 [[ 经济 ]] 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 [[ 国际条约 ]] 履约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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