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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江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2017年11月17日,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 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 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履行省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 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 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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