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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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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统计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部门职能==

宁德市统计局是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反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规定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领导,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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