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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地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三)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省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各地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 设,指导各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 [[ 应急避难场所 ]] 。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四)制定省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省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省级防空计划方案。指导各地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 空计划方案制定。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
(七)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 [[ 审计 ]] 。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八)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
(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 [[ 军事 ]] 化" ” 建设。协助 管理各设区市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
(十)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 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省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