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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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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 机构 ]] 规格为副厅级。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炭 [[ 行业 ]] 安全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三)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煤炭生产 [[ 行业 ]] 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四)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 [[ 瓦斯 ]] 治理职责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五)将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六)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依法 [[ 监管 ]] 、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参与制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法对全省煤炭资源勘探、开发建设、生产安全、 [[ 经营 ]] 及综合利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贯彻实施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建议。
(三)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 [[ 企业 ]] 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负责组织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提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的建议。
(四)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 [[ 行为 ]] 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 [[ 政策 ]] 措施;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六)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准入依法监管责任,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 [[ 设计 ]] 审查和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审批矿井的关闭和报废。
(七)负责全省煤矿煤炭 [[ 生产许可证 ]] 管理、生产能力管理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主体工程 [[ 质量 ]]
(八)承担全省 [[ 煤炭 ]] 供需平衡协调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研究提出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九)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培训工作。组织煤矿管理人员、专 [[ 业技术人员 ]] [[ 特种作业人员 ]] 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十)负责全省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推广与应用,指导煤炭 [[ 企业 ]] 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指导煤炭行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十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煤炭行业综合统计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发布责任。汇集和分析煤炭 [[ 工业 ]] 经济运行动态和 [[ 安全 ]] 生产调度信息。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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