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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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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执行 [[ 黑龙江省 ]]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 [[ 国务院 ]] 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 [[ 人民政府 ]] 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 命令 ]] ;
四、依照 [[ 法律 ]] 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国 [[ 家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五、执行 [[ 国民经济 ]]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 [[ 经济 ]] 、 [[ 教育 ]] 、 [[ 科学 ]] 、 [[ 文化 ]] 、 [[ 卫生 ]] 、 [[ 体育事业 ]] 、 [[ 环境 ]] 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 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 [[ 社会主义 ]] 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 [[ 尊重 ]][[ 少数民族 ]] 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 [[ 法律 ]] 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 [[ 事业 ]] ;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 [[ 妇女 ]] 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 婚姻自由等各项 [[ 权利 ]] ;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