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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 [[ 国有企业 ]] 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 [[ 国有资本 ]] 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指导其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 股东 ]] 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 [[ 国有经济 ]] 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 [[ 企业负责人 ]] 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 企业 ]] 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 [[ 安全生产 ]] 、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 [[ 法律法规 ]] 、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所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委属事业单位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 [[ 审计 ]] 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