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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 [[ 审批 ]] 事项。
1.深化投资 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 [[ 企业 ]] 的 [[ 投资 ]] 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 [[ 国家 ]] 修订的投资核准目录,及时修订省级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或国家明令禁止核准权下放的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辖市政府、与省辖市有相同 [[ 经济管理权 ]] 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的扩权县(市)政府、 [[ 行业 ]] 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省政府补助市县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 [[ 省辖市 ]] 、扩权县(市)政府负责安排。
2.将工业行业管理和工业经济运行有关职责划给 [[河南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 [[ 产业 ]] 中涉及 [[ 生物医药 ]] 、 [[ 新材料 ]] 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稀土 ]] 行业发展、 [[ 盐业 ]] 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3.将能源管理职责划给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具体包括: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实施对 [[ 石油 ]] 、 [[ 天然气 ]] 、 [[ 煤炭 ]] 、 [[ 电力 ]] 等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
4.将金融服务有关职责划给省政府 [[ 金融 ]] 服务办公室。
5.修订《河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或下放省级政府 [[ 定价权 ]] 。
6.减少收费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或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权限,对不宜全省统一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原则上由市、县级制定;放开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 [[ 服务 ]] 性收费,由市场形成价格。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 [[ 宏观调控 ]] 。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加快 [[ 经济结构 ]] 战略性调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服务业发展;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 [[ 经济体制改革 ]] ,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 [[ 职责 ]] 。将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