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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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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审计局,是承德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机构设置==
设行政科室13个:办公室、法制科、老干部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农业与外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计算机审计办公室、审计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参与拟定承德市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下级政府预算和决算。
3、市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国家审计署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市属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状况。
10、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状况。
11、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单位的财务收支。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七)对县(自治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必要时进行抽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自治县)、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自治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质量。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设行政科室13个:办公室、法制科、老干部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农业与外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计算机审计办公室、审计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参与拟定承德市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下级政府预算和决算。
3、市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国家审计署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市属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状况。
10、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状况。
11、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单位的财务收支。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七)对县(自治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必要时进行抽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自治县)、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自治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质量。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