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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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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 [[ 法律 ]] 、法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主管全省的 [[ 监狱 ]] 工作和 [[ 劳动教养 ]] 工作。
(三)制定全省 [[ 普法 ]] 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省普法和依法治省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省的 [[ 律师 ]] 、 [[ 法律 ]] 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包括外国(境外)在晋设立的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管理全省的 [[ 公证机构 ]] ,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公证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 [[ 司法所 ]] 、法律服务所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148”法律服务和 [[ 刑满释放 ]]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指导全省 [[ 法学教育 ]] 、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规拟定、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复议 ]] 、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负责全省 [[ 仲裁 ]] 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工作指导。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省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 [[ 服装 ]] 、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 [[ 劳教所 ]][[ 国有资产 ]] 的保值增值,管理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涉台 [[ 法律事务 ]] 。
(十四)参与 [[ 社会治安 ]] 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 [[ 政治 ]] 建设、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统一管理 [[ 司法行政 ]] 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和培训工作。协助各地(市)管理局的领导班子。
(十六)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