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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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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1]19号),设置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正县级建制。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直属事业机构。

==简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门前三包”和摊点占道经营审批管理职能划归各区政府。

2、将粪便清运管理工作划归各区政府。

(二)转变的职能

1、强化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2、弱化市容环境卫生的直接管理,将具体作业服务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逐步推向市场。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的监督和管理;起草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制工作。

(三)负责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政策和各类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市辖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五)负责编制全市街容整修、夜景灯光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对固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容市貌的审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灯箱、牌匾、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彩旗、条幅等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点宣传、商品展销、建筑施工、堆放物料和机具的审批、管理;负责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的审核会签和管理;负责不洁车辆的监督管理和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审批以及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生活废弃物三级转运和终端处置工作;负责建筑渣土排放、处置及处置场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特定污染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以及主要道路夏季洒水和冬季清雪工作;负责垃圾粪便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中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设置的监督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工作;负责单位、个人投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申报立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容环卫设施的拆除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市容环卫行业的改革工作,对全市市容环境作业市场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负责市容环境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市容环卫事业性收费工作。

(十)组织市容环境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行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宣传教育及普法工作。

(十二)负责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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