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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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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 '''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 [[ 国务院 ]] [[山西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吕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 土地 ]] 管理职能,由吕梁市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管理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 [[ 事业单位 ]] 和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 [[ 矿产资源 ]] 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 [[ 国土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积各理开发利甩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 [[ 土地资源 ]] 、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市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集约利用和 [[ 循环经济 ]] 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全市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 [[ 法律 ]] [[ 法规 ]] 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 [[ 国务院 ]] 、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县级地籍调查、 [[ 土地确权 ]] 、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承担提供全市 [[ 土地利用 ]] 各种数据的责任。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及动态监测。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措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 [[ 土地复垦 ]] 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按国家、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定基准地价、标定 [[ 地价 ]] 等政府公示地价;严格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占地的审核报批;会同农业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采矿权市场,依法对 [[ 矿业权 ]] 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行使矿业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参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负责 [[ 矿泉水 ]] [[ 地热资源 ]] 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关闭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储量。负责市人民政府出资的 [[ 地质勘查 ]]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 [[ 地质灾害 ]] 预防和治理的监管责任。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古生物 ]][[ 化石 ]] 、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等地质勘查工作。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 [[ 突发事件 ]] 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及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 [[ 基金 ]] 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 [[ 年度计划 ]] ,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及科技项目成果评审上报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 [[ 公共服务 ]] ;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四)负责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 [[ 科级干部 ]] 的管理。
(十五)承担 [[ 市人民政府 ]] [[山西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交办的其他事项。[[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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