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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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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厅" “ 三定" ” 方案,省水利厅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 法律 ]] 、 [[ 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厅" “ 三定" ” 方案,省水利厅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 ,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 [[ 湖泊 ]] 的流域( ( 区域) ) 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 [[ 专业 ]] 规划。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 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 ( 含空中水、地表水、 [[ 地下水) ]])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 [[ 国民经济 ]] 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 [[ 饮用水 ]] 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 [[ 城市规划 ]] 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4.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 组织 ]] 、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 [[ 水库 ]] 、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 含占用水域审批) ) 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 [[ 安全生产 ]] ,组织、指导水库、 [[ 水电站 ]] 大坝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滩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滩涂围垦、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
6.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
7.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 [[ 农村 ]] 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同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电农村 [[ 电气化 ]] 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8.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 [[ 水土流失 ]] 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9.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拟订有关 [[ 标准 ]] ,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10.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 [[ 信息 ]] 、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11.开展水利科技、 [[ 教育 ]] 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 [[ 科学 ]] 研究、技术推广及国际合作交流,拟订水利 [[ 行业 ]] 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12.指导、监督省级水利资金的管理。提出有关水利 [[ 价格 ]] 、收费、信贷的建议。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