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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在一年内调查3,000名人士或公司,却未有突破性的进展,直到1987年初,有两名涉案者愿意担任污点证人,成为破案的关键。案件有3名承建商及7名现任及前任[[政府]]人员被控以贪污罪名,1988年3月11日,其中一名涉案人士(萧汉森)共6项行贿罪名成立,入狱33个月,罚款325,000港元。另一名承建商(潘伯胜)两项罪名成立,被判入狱3个月,缓刑一年及罚款4,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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