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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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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 <ref>[https://www.sohu.com/a/387744242_505902 讯特讲堂(54)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搜狐,2020-04-13</ref>
其保护的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定以来,已做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 <ref>[http://university.ipo.hk/3/12631.html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金融学院,2018-04-25</ref> 。共30条,分为3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关于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称为“最后条款”。
==职能==
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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