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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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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 [[英语| 英文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原称: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是海峡两岸(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双边经济协议,于2010年6月由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2010年8月,中国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此协议。
协议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两岸的 [[ 贸易 ]] [[ 投资 ]] 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 [[ 经济 ]] 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背景说明==
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 [[ 海峡交流基金会 ]] 专家工作协商在 [[ 北京 ]] 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 [[ 经济 ]] 主管部门的人员。 [[ 海峡 ]] 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海峡两岸认为,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海峡两岸 [[ 经济发展 ]] 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海峡两岸一致认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 [[ 国际金融危机 ]] 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海峡两岸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 [[ 服务 ]] 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海峡两岸还交换了 [[ ]] 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 [[ 政治 ]] 的原则,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
==特点==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两岸经贸交流经过30多年互惠互补、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 [[ 区域经济一体化 ]] 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与其他 [[ 区域经济 ]] 合作协议相比,框架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务实协商、合理安排;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彼此关切,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的现状,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 [[ 农产品 ]] 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第二, [[ 框架协议 ]] 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三,框架协议是全面、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关注两岸产业 [[ 国际竞争力 ]] 的提高,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但这只是两岸制度化合作的开始。今后,两会 [[ 专家 ]] 将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尽快完成各单项协议的协商,不断丰富和完善框架协议的内容,务实推动两岸在各领域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让两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自由、便利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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