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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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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

=审判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可分为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不单独设立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设立常设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管辖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设区的)市辖区人民法院、工矿区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所辖团级地方的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解放军、级单位、正军级单位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审判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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