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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質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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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石'''(漢語拼音:dàn;粵音-教院式:daam<sup>3</sup>)在秦朝漢朝時作為品質單位使用。三…”
'''石'''([[漢語拼音]]:dàn;[[粵音]]-[[教院式拼音|教院式]]:daam<sup>3</sup>)在[[秦朝]]和[[漢朝]]時作為[[品質單位]]使用。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一石為一百二十[[斤]]。漢代一斤大約有258.24[[克]],一石大概為31[[公斤]]<ref>《[[漢書]]•律曆志》記載,漢時“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ref>。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記:“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ref>[[沈括]]《[[夢溪筆談]]•辯證一》</ref>俗民或直以'''百斤'''為'''石''',或作'''擔'''。<ref>《[[稱謂雜記]]》</ref> 1930年開始施行的《[[市制|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規定:'''石'''為[[容積]]的市用單位,1'''石'''為100[[升]];'''擔'''為重量的市用單位,1'''擔'''為100市斤即50千克。

==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擔}-'''(-{擔}-的[[俗字]])。一-{擔}-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lang|en|picul}}''' 或者 '''{{lang|en|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重 {{Frac|1|1|3}} [[常衡]][[磅]] (lb. avoir),一-{擔}-即重 {{Frac|133|1|3}} 常衡磅。現在香港法例定一-{擔}-等於一百斤,即 60.478982 千克<ref name = "hk_law">{{cite web|title = 度量衡條例 |work = 電子版香港法例 | url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8!zh-Hant-hk }}</ref>。

== 注釋 ==
<references/>

== 參見 ==
*[[石 (容量單位元)]]
*[[英擔]](-{𠵆}-)
{{質量單位}}

[[Category:質量單位]]
[[Category:中國度量衡]]
[[Category:日本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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