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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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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百里侯'''、'''邑侯'''、'''邑宰'''。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區劃的最高官員名稱,掌握所管轄區域的[[行政]]、[[司法]]、[[審判]]、[[稅務]]、[[兵役]]等大權。縣令下設[[縣丞]]、[[主簿]]、[[縣尉]]、[[典史]]等。

==簡介==
[[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將許多小鄉合併為縣,併縣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

最初,縣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縣兩級制,縣隷屬於[[郡]],縣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秦]][[漢]]時,法令規定根據縣的人口多寡,縣官的職稱也不同,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以下稱'''[[縣長]]'''。

[[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辟為[[府椽]]、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縣事,簡稱'''知縣'''。[[元朝]]時改為'''縣尹''';到[[明清]]時恢復。

縣令古稱[[百里侯]]<ref>《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ref>,所謂“萬事胚胎,皆在州縣”<ref>[[汪輝祖]]《[[學治說贅]]》</ref>,“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ref>《舊唐書•卷四十四•職官三》</ref>,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於上,吏肆於下”<ref>《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ref>。[[袁宏道]]在給友人[[丘長孺]]的信中說:“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谷則倉老人,……苦哉!毒哉!”<ref>《袁宏道集箋校•卷五》</ref>。[[中華民國]]成立,初改縣[[知事]],後改[[縣長]],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任職回避==
明清兩朝,規定縣令不得在籍貫所在的本省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裡之內的他省任職。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回避]]與[[地域回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回避。

== 參見 ==
* [[縣官]]

== 參考文獻 ==
{{Reflist|2}}

{{Government-official-hist-stub}}

[[Category: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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