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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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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清代時,稱知縣。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州廳改縣”,知縣改為縣知事。北洋政府時期,改稱縣長,沿用至今。與縣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旗的行政長官則稱旗長。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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