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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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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除適應了20世紀70年代改革海上貨運法規的要求外,還使國際海運風險分配向收貨方及使用海運服務的國家傾斜。
**《漢堡規則》是一項完整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是規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規,而《海牙規則》、《維斯堡規則》只是統一關於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海運公約。<ref name="學術堂論文網">{{cite web |url= http://www.lunwenstudy.com/haishihs/88965.html | title= 國際承運人責任規定的比較及啟示 | language=zh | date=2015-12-16 | publisher=學術堂論文網 | author=傻傻地鱼 | accessdate=2020-06-13}}</ref>
==航空承運人對乘客及其行李的責任==*依據歐洲共同體及蒙特利爾公約,由歐洲共同體內各航空公司所執行的乘客死亡或意外受傷的賠償原則。*對乘客死亡或意外受傷的責任不受限制。航空公司對賠償金額在128,821 SDR或低於此金額的索賠不得質疑。航空公司面對高出此金額的賠償要求時,可自我舉證無疏忽或無其他過失進行自我辯護。*賠償預付款在乘客死亡或意外傷害案件中,航空公司有義務在確認受償人之後的15日內給付賠償預付款,用以支付緊急所需。在死亡案件中,此預付款不得低於16,000 SDR(大約20,000歐元)。*客運延誤在客運發生延誤時,航空公司對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航空公司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遇無法採取措施的情況。客運延誤的責任賠償以5,346 SDR為限*行李托運延誤在行李托運發生延誤時,航空公司對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航空公司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遇無法採取措施的情況。行李延誤的責任賠償以1,288 SDR為限。*行李的損毀、遺失和損壞航空公司對於行李損毀、遺失或損壞的責任賠償以1,288 SDR為上限。若托運行李發生損壞,即使不是航空公司造成也將負責,除 非因行李箱本身之瑕疵所造成的毀損航空公司得以免責。航空公司對非托運行李之責任,僅在其損毀是由航空公司之過失所造成時才需負責。*行李責任賠償金額的提高乘客可以填寫申報表格方式為行李保值,並支付額外費用,以提高行李賠償限額。此一申報最遲應於辦理登機及行李托運時提交。<ref name="LOT">{{cite web |url= https://www.lot.com/cn/zh/the-air-carriers-responsibility-for-passengers-and-their-baggage | title= 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LOT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6-13}}</ref>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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