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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

增加 4 位元組, 4 年前
任職回避
==任職回避==
明清兩朝,規定縣令不得在 [[ 籍貫 ]] 所在的本省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裡之內的他省任職。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回避]]與[[地域回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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