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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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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匠作则例》沿用大木作的称呼,有时也称为大木作法。 [[ 清代 ]] 大木作包括檐柱,,桃尖,天花梁,抱头梁,穿插,牙梁金柱,同梁,单步梁,随梁,抹角梁,角梁,间枋,楞木,柱,架梁,项梁,砸头枋,檐枋,金脊枋,大额枋,承橼枋,龙门枋,天花枋,博脊枋,花台枋,井口枋,机枋,云托,交角,砸头桁科,平身斗,扶脊枋,斗口,柱头科,角科, [[ 飞檐 ]] 翘橼,花架橼,榻脚木,顺望版,滴珠版龙头,雷公柱,燕尾,天花帽见梁,平缝板,宝瓶等。
==历史渊源==
由《 [[ 考工记 ]] 》所载“攻木之工七”,可知 [[ 周代 ]] 木工已分工很细,以后各代分工不同。 [[ 宋代 ]] 房屋的附属物平棊、 [[ 藻井 ]] 、勾阑、博缝、垂鱼等的制作,归小木作,明清时则归大木作。宋代大木作以外另有锯作,明清也归大木作。木构架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以大木作为主,则始终不变。
==设计制度==
中国古代建筑在 [[ 唐 朝|唐]] 初就已经定型化、标准化,由此产生了与此相适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法。宋《营造法式》中,已载有一套包括设计原则、标准规范并附有图样的材份制(即古代的模数制,见材份)。材份制一直沿用到元末。 [[明朝| 明初 ]] ,大量营建 [[ 都城 ]] 宫室,已不再用材份制。 [[清朝| 清初 ]] 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基本上使用了斗口制(见斗口),仍可看出材份制的痕迹,但在 [[ 力学 ]] 上已不如材份制严谨,各种构件的标准规范也无一致的准则。实质上是旧的设计制度已被废弃,而新的 [[ 设计 ]] 制度还不完善。
==结构形式==
从远古到 [[ 汉代 ]] 的木结构的形式迄今未能完全了解,仍在探索中。从半坡遗址到商代盘龙城遗址、西周周原建筑遗址、汉代礼制建筑、石阙等,虽已有复原研究,但还都未能得出系统的结论,只能看出一些脉络:① [[商朝| 殷商 ]] 的墓室均用井干式结构,后代虽不普遍使用,但在 [[ 木结构 ]] 发展史中却有重要作用。②自商代至 [[ 战国 ]][[ 宫殿 ]] 遗址中已发掘的平面柱网布置,均纵向成行列而横向常不成行列。据此可推断屋架构造,系以纵架为主,直至汉代仍有应用,故纵架应是早期普遍使用的构造形式。后来,辽金时期偶然也有使用纵架承托横架的构造,那是经过改进提高的纵架。③自 [[ 西周 ]] 开始已用栌斗作为结合柱、梁的构件,以后逐步发展成栌斗上用栱、昂等组合成铺作的复杂构造形式。
现在知道最早的关于具体的结构形式的记录, 是宋代《营造法式》中的[[殿堂]]结构、厅堂结构、簇角梁结构三种。根据现存实例,可以推断这三种结构至少在唐初即已普遍应用。它们的特点如下所述。
此外, 在 明清官 [[长江流域]]和[[东南]]、[[西南]]地区,习惯用穿斗 式 建筑中,殿 构架。它与厅 堂结构 仅存表面形式,实际均为 同属横向垂直的屋架,但 厅堂结构 由逐层抬高而减短的梁承受檩和屋顶的重量 , 故 称 “大木大 抬梁 式 ” 构架 。 普遍应 穿斗架 用 的“ 柱 梁作” 直接承檩 , 称为“大木小式”。而簇角 不用 梁, 则称为“攒尖”,多用于小型亭榭 柱间穿枋仅是连系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