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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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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峰
李云峰(1957年3月-),江苏句容人。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曾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早年在句容县春城公社插队。1978年恢复高考后入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毕业后分配到镇江地委党校任教。1983年,进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工作,历任老干部处、秘书一处秘书,秘书三处秘书,信息查办处、秘书三处副处长,巡视督查组组长,秘书三处处长。1993年,挂职任江阴市委副书记。1996年,任江苏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7年,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2000年8月,兼任省委研究室主任。2003年4月,任省委办公厅主任。2006年11月,升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1]。2011年3月,改任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2],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监察、税务、统计、金融、物价、能源方面工作。
严重违纪
2016年5月30日下午,中共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宣布李云峰因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3]。
据《财经》报道,李云峰当天中午被办案人员从江苏省政府的办公室带走,午饭时分李云峰被调查的消息就在江苏官场厅级干部内传开。早在2015年春节期间就曾经传出李云峰被调查的消息,但是深耕江苏官场数十年的李云峰在公开场合仍然表现如常,之后有关他被调查的传闻不断。接近李云峰的人士称,李云峰好酒,且酒量大,甚至带着酒气参加江苏省委常委会[4]。另据北京日报旗下的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报道,李云峰落马或与江苏当地一位被监视居住的富豪有关,这位被监视居住的富豪是江苏知名企业雨润集团的创始人祝义才[5]。
审理判刑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云峰受贿一案。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正智担任审判长,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金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云峰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云峰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8]。
李云峰(1957年3月-),江苏句容人。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曾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早年在句容县春城公社插队。1978年恢复高考后入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毕业后分配到镇江地委党校任教。1983年,进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工作,历任老干部处、秘书一处秘书,秘书三处秘书,信息查办处、秘书三处副处长,巡视督查组组长,秘书三处处长。1993年,挂职任江阴市委副书记。1996年,任江苏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7年,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2000年8月,兼任省委研究室主任。2003年4月,任省委办公厅主任。2006年11月,升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1]。2011年3月,改任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2],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监察、税务、统计、金融、物价、能源方面工作。
严重违纪
2016年5月30日下午,中共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宣布李云峰因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3]。
据《财经》报道,李云峰当天中午被办案人员从江苏省政府的办公室带走,午饭时分李云峰被调查的消息就在江苏官场厅级干部内传开。早在2015年春节期间就曾经传出李云峰被调查的消息,但是深耕江苏官场数十年的李云峰在公开场合仍然表现如常,之后有关他被调查的传闻不断。接近李云峰的人士称,李云峰好酒,且酒量大,甚至带着酒气参加江苏省委常委会[4]。另据北京日报旗下的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报道,李云峰落马或与江苏当地一位被监视居住的富豪有关,这位被监视居住的富豪是江苏知名企业雨润集团的创始人祝义才[5]。
审理判刑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云峰受贿一案。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正智担任审判长,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金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云峰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云峰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