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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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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英语:China Atomic Energy Authority,缩写:CAEA),简称原子能机构,是负责核工业事务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原子能机构'''(英语:China Atomic Energy Authority,缩写:CAEA),简称原子能机构,是负责核工业事务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与 [[ 国际组织 ]] 的交流与合作,并牵头负责国家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原子能机构承担下列职能 *负责研究、拟定中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负责研究、制定中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1行业标准] ];
*负责研究、拟定中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负责研究、制定中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负责中国和平利用核能(除核电外)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批、监督、协调项目的实施;
 *负责核安保与核 [[ 材料 ]] 管制; 
*负责核进出口审查和管理;
 *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 [[ 政府 ]] 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事务; 
*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管理。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经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 《规约》会议通过,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开放供[[联合国]]各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各成员国签字。《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在第二十一条E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后,于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美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签署国的批准书及加入国的接受书的保存国政府。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经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 《规约》会议通过,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开放供联合国各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各成员国签字。《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在第二十一条E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后,于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签署国的批准书及加入国的接受书的保存国政府。 主旨是,谋求加速和扩大 [[ 原子能 ]] 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并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确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关于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促进 [[ 科学 ]] [[ 技术 ]] 情报的交换;鼓励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换及训练;制定并执行保障监督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通过机构所提供的裂变物质和其它材料、劳务、装备及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 [[ 军事 ]] 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保障监督;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主管机构协商或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 [[ 生命 ]] 和财产危险的 [[ 安全 ]] 标准,并规定这些标准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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