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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发出,规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2015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年4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对外发布 <ref> [http://china.cnr.cn/news/20160427/t20160427_521993326.shtml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文推动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央广网,2016-4-27</ref> 。其中要求“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和重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大事项。”
==职责==
2003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 <ref>[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7666.htm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08-03-28</ref> 规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组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审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专项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法规;
*研究审议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政策建议,协调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3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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