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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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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简称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设立的司法管辖全国武装力量(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最高级别军事检察院(执行省级人民检察院权限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直属单位,业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沿革==

===1954年之前===

早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便已有军事检察机构。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在初级、高级军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初级、高级军事检察(查)所。军事检察(查)所实行垂直领导,对于检察重要案件,所长有决定之权。

===2016年1月至今===

2016年1月,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组建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同时按照“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精神开始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改革。2016年6月,中央军委政法委在北京举行“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调整组建大会”,明确了军事检察院由以往按照军兵种和武警系统设置调整成区域化设置,军事检察院由以往的同级党委管理调整为中央军委政法委垂直管理,军事检察院行政级别提高半级,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央军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职责==

中国的军事检察工作,是设置专门性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以适应军队和战争的特殊要求;适用普通检察规范,以保证被告军人的诉讼权利。同时独立设置专门的军事检察机关,起到了防止军事统率机关或者军事指挥官凭借军事统率权对军事刑事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而在有些国家,如美国,由军事指挥官召集军事法庭,并根据案件需要从军法官中临时指定军事检察官,其军事审判权、军事检察权均直接服务于军事统帅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具有省级人民检察院职能,管辖解放军与武警部队的军事检察工作。其上级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改革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工作,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序列,领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

2016年改革前,各级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对军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军事法规、条令、条例在军队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追究那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各种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教育军人忠于祖国、遵守法律、保障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

2016年改革前,各级军事检察院管辖下列案件:(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3)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共同犯罪的非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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