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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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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国务院常务会议.jpg|350px|缩略图|右|<big>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big>[http://jiuban.moa.gov.cn/sjzz/jgs/chinafamilyfarm/xwjj/201704/W020170427583450818685.jpg 原图链接][http://jiuban.moa.gov.cn/sjzz/jgs/chinafamilyfarm/xwjj/201704/t20170427_5585709.htm 来自 中国政府网 的图片]]]
==法律规定==
{{Quote|<center>[[s: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enter>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 国务院 ]] 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和 [[ 国务院全体会议 ]] 。
}}
{{Quote|<center>[[s: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工作规则]]</center>
四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 [[ 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 [[ 秘书长 ]] 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 [[ 法律 ]] 草案、 [[ 审议 ]] 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 [[ 国务院办公厅 ]] 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 [[ 请假 ]] 。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后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